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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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應徵遇到對方(公司經理人)用假名跟我應徵,可構成詐欺嗎?前提是我們都是用賴來聯繫,雙方並無見面過,通知上班日期後,對方甚至又惡意不只一次延後報到,到最後被我發現公司根本沒缺人,東窗事發才道歉,一切都是對方惡意欺騙,這可向對方求償嗎?(證據就是賴雙方的對話)
575425a3用戶 發表於 2020/05/09 16:04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男律師
    陳俊男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0/05/09 16:09
    回覆諮詢(850)、最佳解答(55)、獲得感謝(251)

    感謝律師回答
    刑事上,詐欺罪的成立要件需要:
    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你陷於錯誤→進而處分財產→因此受財產損害→行為人因此獲得財產上利益。
    依您所述,如果只是假裝與你應徵,而沒有藉此騙取你的財物,並不符合上開詐欺要件。
    若民事上要主張侵權行為,至也須要有財產上權利受損(而且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5/09 16:09
    回覆諮詢(19951)、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4)

    您好
    如果要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首先應釐清您在本案中是否有損害?具體金額為何?
    用假名應徵並不一定構成詐欺,如欲提告,建議安排時間與律師進一步諮詢,討論後續訴訟空間。
    
    
                         
  • 575425a3用戶
    發表於 2020/05/09 16:10
    那可以依民法侵權跟對方索取求償嗎?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5/09 16:18
    回覆諮詢(19951)、最佳解答(1513)、獲得感謝(5774)

    感謝律師回答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是一樣要舉證有侵權跟損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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