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等級加重差額給付及消滅時效中斷的請求權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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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於108年5月,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責任險給付標準條例第5條: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 已受領殘廢給付 後,因原障害部位程度惡化 ,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 ,比照前項扣除以領殘廢方式給予之,但保險公司,履次以強保法第14條消滅時效拒賠,本人不服,且認為拒賠無理。                                                                        二:原告不服拒賠理由是 :被害人(已過世)95年12月7日,曾理賠強制險第三級殘廢保險金,後來99年,101年,104年,三次的身心障礙重鑑定,均鑒定惡化至肢障重度,失智症極重度,且 最後一次第六次身心障礙重鑑定後,醫師在106年10月5日開立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復原,在治療也無改善可能,且四肢完全癱瘓,確定為肢障極重度,失智症極重度從此不需再身心障礙重鑑定的殘廢診斷書,並宣布中止治療, 並且107年3月18日過世,因此以上所述可證明確實 被害人詹明松的傷害及殘廢是屬於同事故,同部位,並且是有持續性的惡化加重致 殘廢等級,從94年 肢障中度 失智症中度 ,惡化到106年10月5日 為失智症極重度,肢障極重度的殘廢診斷書,並終止治療!                                                                   三: 加上代理人,10 2年 10月3日 ,也曾因為 上班遭到車禍,並對方肇事逃逸 ,當時因此也有申請特別補償基金,並且同樣也曾遇到保險公司已超過兩年時效拒賠,後來申訴後,因此得到 第十一級殘27萬的殘廢保險金理賠,因此本人非常確定殘廢保險金的請求權時效認定,所說的時效起算日2年內 ,是指醫師 認定症狀固定,並且開立殘廢診斷書 當日 起,才算是請求權的真正起算日 ,並不是從車禍時起算,因此醫師是106年10月5日,才替被害人,開立症狀固定的殘廢診斷書,並宣布終止治療,所以請求權時效 是從106年10月5日為起算日, 並且原告是在108/5月,才從被害人生前的板信商業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中,才知道我父親曾在94年及95年申請過強制險,因此原告是請求給付殘廢保險金,因此以強保法第14條規定,所謂請求權之知悉有損害, 及知悉有保險人時起 兩年內不請求為消滅時效,原告是在108年5月才知道誰是保險人及保險公司,(此有我們向板信銀行申請交易記錄為證)並且又依照民法129條 規定, 消滅時效因1:請求2:承認3:起訴事由而中斷,因此 原告詹陳月在108年5月,就提出殘廢保險金的請求,並且保險公司也有在108年7月26日 的拒賠函中,承認有理賠的事實與責任存在, 並且又依照民法第130條 規定,消滅時效 因請求,承認 而消滅時效中斷 ,並且137條例也有規定 , 消滅時效因有中斷事由,則請求權立即重新起算兩年 ,及保險法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 ,其請求權為 得請求時的兩年內為起算日, 得請求的解釋,是從確定殘廢當天為請求的開始起算日,因此以上所述證明原告詹陳月所請求 殘廢保險金 的主張, 均為有理 ,反觀之是保險 公司不依照強保法法規,及民法法條據實理賠,明顯是故意惡意拒賠的行為,且拒賠無理                                                                        四:並且特補基金108年3月到5月寄的不受理書涵記錄,也都能替原告證明,因為原告108/3月原本向特補基金申請保險金,但因不知道誰是保險人跟保險公司,因此申請3個月都不被受理,因為當時連加害人姓名,保險人跟保險公司是誰都不知道,甚至也不知有申請過強制險,真的是108/5月才知道,並且是從108/7/26 日,才從保險公司的拒賠涵內容知道加害人的姓名,跟車牌號碼,甚至最近才又發現 ,肇事的車牌號碼 跟 加害人是不同人 , 車子應該是加害人跟別人借的, 因此到現在我們都還不知道 肇事的車牌號碼真正車主的姓名是誰, 因此如果以強保法第14條消滅時效規定,肇事車輛無法查究者 ,已確定無法查究者時為起算日,這樣的話同樣也有符合條例 , 並且最近也查到調解 書有有註明 不包含險在內 被害人 可再另外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因此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下,有哪裡不符,或需再補充的部份嗎
219e0524用戶 發表於 2020/06/11 01:57

2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1 02:1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所述情形請求權應已時效消滅。
    
    
                         
  • 219e0524用戶
    發表於 2020/06/11 02:47
    可以請問為什麼消滅時效嗎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11 09:30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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