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一式兩份的合約對方沒有歸還的話具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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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在一年前,我們有簽一個繪製項目的合約,當時是一式兩份,對方給我簽之後說要帶回去簽,好像是印章在公司裡,可是到現在依然沒有歸還合約,當時也沒有想到,所以也沒有拍照留存,雖然合約的金額已經給予,後來因為合作上的問題,我很想向對方提解約,雖然催過幾次,可是對方現在依然無歸還

問題:想詢問這樣的狀況,合約是有效力的嗎?
d6c651dd用戶 發表於 2019/08/06 21:32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6 21:4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第1項)。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第2項)。民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第1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第2項)。民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繪製項目合約可能會被解釋為是承攬契約,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會成立,依你所述,契約似乎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完成,故雙方可以依照合約約定主張權利。
    若對方尚未承諾,可以向相對人發遲到之通知,而遲到之承諾視為新要約,若你未承諾,則契約不會成立。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06 21:54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最佳律師回答
    合約原則以合意為成立及生效,若事後想解約,可另以書面(如協議書)合意解約,縱使事後未歸還原簽約契約不影響事後解約效力。故有無歸還與是否解約及能否解約係屬兩事。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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