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他人個資法之和解
其他 民事侵權 1598 次瀏覽事實經過: 網站上有人發布虐待動物事件,我看到原PO提供出的學校及科系和姓氏,猜測出虐待人是誰,在文章底下留言其姓名:1X3?、12X?。(假設該虐待人姓名為123)。之後被虐待人提告洩漏個資法。 問題:在民事賠償的部分,個資法對於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每事件可求償五百至兩萬。而他主張因為此事件,他不敢去上學、修課,因此明年需要多修一學期的課,要我和解金賠償他明年的學費(超過兩萬)。 我想請問的是:他主張的原因算是有證明了實際損害額嗎?因為老師並沒有因為此事件而限制他上課的權力,是他個人因為在意同學間的議論而不去上課才導致科目沒過需要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