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糾紛
其他 民事侵權 2914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方是被告(11樓),公寓大樓,原告為10樓住戶 6月於法庭上時(第一次出庭),原告要求修復漏水與要求鑑定,並請求損害賠償20萬。我們提修繕查明漏水點,法官說讓我們改期審理。也強調原告要配合。 明明共同壁板問題,需要兩方共同負擔,原告卻要卸責。法院前說一套,回家後做不到。明明在家也不開門,一直拖延。難道都沒疏失? 問題: 1.請問如果已經沒有漏水,原告堅持要求鑑定?被告可否拒絕 2.如果要修繕,建議鑑定後修繕?或是鑑定前先修繕? 3.如果原告拒絕開門修繕,我需寫答辯告知法官嗎? 4.原告一直拖延,拒絕師傅查看,任由損害擴大,難道不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