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的執行命令通知書
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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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於21日收到此執行命令的通知書,上方有我住家地址;使用銀行,並通知我此執行命令會由我銀行帳戶進行扣款 1275 新台幣 的金額。
支票受款人為 -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移送機關名稱為 -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但並無其他相關的連絡電話,只有傳真號碼03-9329404。
上方有大紅章,發文日期為 109年 6月 17日 發文 (此處為藍章)
速別為速件,但我於21日才收到。
問題:
這幾日進行網路查詢此發文字號未果,但並無查詢到相關的執行命令字號。
我也無法查詢到正確的宜蘭分署電話進行確認,想詢問此文件的真假是否有可供查詢真偽的方法?
發文字號:宜執愛 108 稅 00014583 字第 1090105051X 號
內文說明如下: 下方人名以___代替
一、本分署108年地稅執字第00014583號義務人____(身分證字號確認為我本人的) 之土地稅法 -- 地價稅執行事件,前以108年08月08日宜執愛108稅00014583字第1080104151A號 執行命令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義務人清償在案。
二、 茲因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第26號、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准由移送機關項第三人收取前開存款債權,移送機關並應於收取後5日內,向本分署陳報收取情形。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巷之規定,於本命令送達日起1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否則本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義務人對本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本分署聲明異議。惟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以上為主要內容,第五項為解釋匯率變動造成的金額差異,故不完整寫入。
股別:愛
我想請問問題有二
1、他發文日期為17日,但我於21日才收到,那我往後推算十日,是工作日十日還是正常的十日呢?
2、如上述說明所述,我需要去做書狀聲明,那我是否得本人到當地處理?
3、如果可以,那我該怎麼樣去做線上查詢此執行命令是否為真?
4、假設此命令為真,那我該怎麼樣去做聲明異議?
8346db44用戶
發表於 2020/06/25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