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的執行命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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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於21日收到此執行命令的通知書,上方有我住家地址;使用銀行,並通知我此執行命令會由我銀行帳戶進行扣款 1275 新台幣 的金額。
支票受款人為  -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移送機關名稱為 -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但並無其他相關的連絡電話,只有傳真號碼03-9329404。
上方有大紅章,發文日期為  109年 6月 17日 發文  (此處為藍章)
速別為速件,但我於21日才收到。 
問題:
這幾日進行網路查詢此發文字號未果,但並無查詢到相關的執行命令字號。
我也無法查詢到正確的宜蘭分署電話進行確認,想詢問此文件的真假是否有可供查詢真偽的方法?

發文字號:宜執愛 108 稅 00014583 字第 1090105051X 號

內文說明如下:  下方人名以___代替
    一、本分署108年地稅執字第00014583號義務人____(身分證字號確認為我本人的) 之土地稅法 -- 地價稅執行事件,前以108年08月08日宜執愛108稅00014583字第1080104151A號 執行命令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義務人清償在案。
   二、 茲因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行政執行法第26號、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准由移送機關項第三人收取前開存款債權,移送機關並應於收取後5日內,向本分署陳報收取情形。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義務人之債權,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巷之規定,於本命令送達日起10日內,向本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否則本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義務人對本執行命令,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本分署聲明異議。惟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以上為主要內容,第五項為解釋匯率變動造成的金額差異,故不完整寫入。

      股別:愛

我想請問問題有二
1、他發文日期為17日,但我於21日才收到,那我往後推算十日,是工作日十日還是正常的十日呢?
2、如上述說明所述,我需要去做書狀聲明,那我是否得本人到當地處理?
3、如果可以,那我該怎麼樣去做線上查詢此執行命令是否為真?
4、假設此命令為真,那我該怎麼樣去做聲明異議?
8346db44用戶 發表於 2020/06/25 00:35

3 位律師回答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5 00:46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敬覆:
    1.以送達日(21日)起算。
    2.書狀可以不用本人親自過去,可以自己寫或委由律師代撰。
    3.建議打電話到承辦股別問書記官確認最快。
    4.此涉及案件事實背景以及實體程序有無理由之判斷,建議向律師進一步諮詢。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5 00:48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只有第三人也就是銀行才能異議,您是債務人,並不是公文上所稱可聲明異議之人,可去銀行查詢,存款應已被查扣,如果查扣金額已足夠清償全部債務,後續就沒事了。
    
    
                         
  • 8346db44用戶
    發表於 2020/06/25 01:27
    我想請問一下,為什麼只有第三人 銀行方才能進行異議呢? 這樣子 義務人本身對此命令有疑問,不能進行申訴或者異議?
  • 8346db44用戶
    發表於 2020/06/25 01:30
    金額的部分 雖然不多,可是我對此命令有許多疑問。 此處為遺產繼承,持有人股份原分為7分,由我爸爸那邊的大伯等七位兄弟共同繼承。 近幾年下來,有幾位親屬相繼離世就又往下一代也就是我這一代分出去,都算是零股。 我個人所持股份為 1/14 但我為什麼需承擔房地稅的總金額呢?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6/25 09:5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公文上所提10日內異議是讓第三人就存款是否存在及金額進行確認,這不是義務人可異議的。
    義務人可於執行終結前聲明異議,沒有10日的限制,但僅限於對執行程序、方法的異議,您所提稅額的爭執是實體事項,須於當初收到稅單是就去申請復查救濟,不能等到強制執行階段才爭執。
    所述繼承土地的稅負,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稅,以後就可只繳自己權利範圍內的稅負。而之前已繳全部土地的稅負,可依比例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 8346db44用戶
    發表於 2020/06/25 11:50
    謝謝各位協助,我等連假過後會再打電話過去進行確認,到時如果有相關疑慮再請各位協助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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