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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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9年4月28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對方也不在事發現場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及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且有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下班從公司騎車出發回家,在出公司轉彎時擦撞到停在路邊的轎車,機車倒下時刮傷轎車,當下即報警處理,警察告知此為小事,私下處理和解就好。
六、問題:
從四月事發到現在突然通知說要賠償當初修車時五天無法上班的薪資補償(要買奶粉、小孩學費,無法等車子維修好),約了至少三次要我們支付五天工資,但人皆未到。
從4月到現在,中間也有請我方的保險員去跟進處理,但對方一直沒有去修車,至今無法和解。
想請問在案發當時只有擦撞到路邊停的車,對方人皆不在場也未受傷的情況下,是否有需要支付額外的薪資賠償?
01b36d0e用戶 發表於 2020/07/12 11:1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7/12 11:23
    回覆諮詢(19859)、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感謝律師回答
    依照您的敘述,您應該只需要就車損部分賠償,對方要求工資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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