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初犯緩起訴相關問題詢問

車禍事故 酒駕 5721 次瀏覽
本人於109/05/29酒駕被逮捕,當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100cc),酒測值為0.39
當時收到交通罰單乙張金額為($22,500)元,予緩起訴處分通知書,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000元整,緩起訴為1年。
今109/70/15收到郵局寄來處分書,但處分書日期上面填寫(109/06/19),案由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確定須繳納給國庫新台幣$40,000元整,緩起訴為1年,並須吊扣駕照。
以上想請教幾件問題
問題一:請問此筆罰單與繳納給國庫的金額是否能使用「一罪不二罰」條例,僅繳納罰款$24,500即可?(如果是應該如何申請?)
問題二:吊扣駕照後,還能騎乘機車嗎?一年後駕照會自動恢復亦或者重新申請?
問題三:如果以上罰款與繳納給國庫的金額經濟能力不足無法繳款,是否能申請以勞動方式作為罰則?(那勞動服務該如何換算費用)
亦或者有其他方式減少繳交公庫費用??
以上問題 謝謝!!!
7ec2442a用戶 發表於 2020/07/14 17:12

1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7/14 21:11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緩起訴處分金可抵扣交通罰單,故要繳4萬元。
    二  吊扣駕照後不得騎車,期滿後至裁決所申請領回。
    三  您若無法負擔,應該在檢察官諭知緩起訴時就告知經濟狀況,緩起訴處分金無法用勞動方式折抵亦無從減少金額,目前可能的作法是再向檢察官告知無力繳款這件事,請檢察官另外做一次緩起訴處分,改以勞務方式履行,但檢察官不一定會同意。
    
    
                         
  • 7ec2442a用戶
    發表於 2020/07/14 21:35
    瞭解,以上謝謝您專業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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