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初犯緩起訴相關問題詢問
車禍事故 酒駕 6318 次瀏覽本人於109/05/29酒駕被逮捕,當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100cc),酒測值為0.39 當時收到交通罰單乙張金額為($22,500)元,予緩起訴處分通知書,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000元整,緩起訴為1年。 今109/70/15收到郵局寄來處分書,但處分書日期上面填寫(109/06/19),案由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確定須繳納給國庫新台幣$40,000元整,緩起訴為1年,並須吊扣駕照。 以上想請教幾件問題 問題一:請問此筆罰單與繳納給國庫的金額是否能使用「一罪不二罰」條例,僅繳納罰款$24,500即可?(如果是應該如何申請?) 問題二:吊扣駕照後,還能騎乘機車嗎?一年後駕照會自動恢復亦或者重新申請? 問題三:如果以上罰款與繳納給國庫的金額經濟能力不足無法繳款,是否能申請以勞動方式作為罰則?(那勞動服務該如何換算費用) 亦或者有其他方式減少繳交公庫費用?? 以上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