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主張什麼條例作為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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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還沒過世之前,就已經申請的強制險殘廢保險金,如果當時申請就已經完全符合第一級殘,但保險人只理賠第三級殘,少賠兩級,這樣如果當事人已經過世,並家人現在才發現,這樣可以由受益人向保險人要求領回死者家屬生前應該領到,卻因保險人過失等級少賠2級,才沒領到的保險金嗎,並請問應該主張侵權的損害賠償,或是主張不當得利,還是主張回復繼承請求權,請問應該怎麼主張最洽當呢???
34f98c7c用戶 發表於 2020/07/16 00:57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07/16 01:15
    回覆諮詢(6980)、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保險金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您們可繼受繼承人權利提出訴訟。
    3.有無訴訟空間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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