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官能症醫療險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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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107年7月因精神官能症開始住院,在那之前沒有任何就診紀錄
部隊為了做假資料,跟醫師講說107年3月左右情緒低落,並接受心衛團體的輔導

三商美邦人壽醫療險於107年4月生效
保險公司以我107年3月就開始接受治療
與精神官能症有因果關係為由,提出55萬和解

多次協調後,保險公司均不回覆
後來走金融評議,金融評議認為
我107年3月就開始接受治療,的確與精神官能症有因果,判決不予理賠
但我並不接受調解結果

但事後保險公司以尊重金融評議為由,不予理賠

問題:
1.情緒低落與之後精神官能症因果關係,是否有法源作依據?
2.金融評議調解結果,本人不接受,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a3a83812用戶 發表於 2020/07/16 22:43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7/18 10:03
    回覆諮詢(19814)、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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