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人説不適用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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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為何有人說不適用繼承權,說只能用保險權,那麼我以下看到的法規條例要作何解釋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作業 ...
一 給付標準:
悉依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辦理。
(五) 傷害醫療給付與殘廢給付之受益人於生前未及受領者,
以其繼承人為受領權人。
(六) 死亡給付之受害人無繼承人時,倘有第三人為受害人支
出合理殯葬費,則保險公司先償還該項支出後,保險金
額之餘額方給付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繼承權被侵害,得行使何種權利?有無時間上的限制?
答: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稱此規定為繼承回復請求權。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請求回復之,初不限於繼承開始時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者,始為繼承權之侵害(釋字第437號解釋)。例如喪失繼承權之人,偽造戶口自稱為配偶。又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物之權利而言。惟該請求權仍有二年或十年之時效,前者自知悉繼承被侵害之時起算,若繼承人未知悉其繼承權被侵害時,得在繼承開始後十年期間內,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權。
這樣為何只能用保險法的請求權,而不適用於繼承權呢?麻煩回覆我不適用繼承權那位,可以解釋一下嗎,因為我已經提告了,所以您的答案會嚴重影響我的判斷,我希望能要人給我一個最佳回答,解除我極大的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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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07/22 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