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主委不願交接
其他 民事侵權 2529 次瀏覽前任主委不願辦理交接,他主張我們不是正式的管理委員會 目前我們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已經立案(第一屆),但社區收管理費也收了20多年...每屆主委也都有辦理交接,,就這任不交接 管理委員會打算採取法律行動,,請問要如何處理?
前任主委不願辦理交接,他主張我們不是正式的管理委員會 目前我們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已經立案(第一屆),但社區收管理費也收了20多年...每屆主委也都有辦理交接,,就這任不交接 管理委員會打算採取法律行動,,請問要如何處理?
你好: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定有明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可以催告於7日內移交,若不移交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依所述,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保留法律追訴權,確認是否應提告或其他方式催告對方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希望有機會為您提供諮詢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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