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原告之訴及請求權基楚該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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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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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請問:如果被害人94年因車禍一級殘,造成無行為能力表示者,並加害人申請調解時,調解委員讓無權代理調解之人,及加害人僅以28萬調解成立,並申請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時,保險人同樣讓無權代理之人領取所有相關的保險金,且當時申請殘廢保險金時,被害人已經完全符合第一級的殘廢了,但保險人只賠第三級殘而已,因此導致真正有監護權之人得不到調解,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的所有相關的任何賠償,並且還自付13年的看護費,而無從求償,,並被害人直到107年才過世,如果這樣的情況下,當時有監護權的配偶,同時也是現在的繼承人,如果是直到108年現在才知道所有經過,才知道加害人曾在調解會調解過,並且現在才知道加害人的姓名,肇事車牌,及調解的金額,並且連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及保險人,還有保險公司也全部都是在108年5月後,才知道所有事實,這樣如果要求償提告,應該以哪一項請求權,做為請求權之基礎呢才適合呢?,因為請求權只能主張一個請求權,因此請問各位專業律師,這樣請求權該怎麼選,應為同時適用不同請求權……不知哪一個最適合……
5a2afca6用戶
發表於 2020/07/31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