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會撤銷原告之訴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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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如果向法院提告保險公司沒拒實理賠強制險殘廢保險金,為何交通事故沒安排強制調解就直接繳裁判費分案了?並且現在遇到最大難題就是,因上個月收到法官要求我需在5日內補正請求權基礎,因為沒訴訟經驗,所以隔天就到台北地方法院問訴訟扶導科,並叫我抽號碼牌預約法院的法扶律師,然後我問律師如果因家人過世後,才發現強制險殘廢保險金少賠,因此提告後,法官要我補正請權基礎,所以我就問律師,如果因為家人已過世,可以用民法1146條主張回復繼承請求權,做為請求權基礎嗎,然後律師就跟我說可以,但只大概指導怎麼想補正狀,當時快5點,可能要趕下班,所以只說不到3分鐘就結束咨詢了,然後我就照律師指導在5日內寄出補正狀,可是8月4號卻收到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駁回理由是以民法249條顯無理由駁回了,並且今天詢問專業律師後才知道自己告錯法院了,因為原告跟被告戶籍都新北市,事故也是新北市,因為我最初向法官遞狀是寫家人車禍後就手術,住院,出院共三次,並最後一次出院診斷書記載的是失認,失行,大,小便無法自理,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全需專人扶助,以強制險失能表的解釋是第二級殘廢,並出院就在安養院完全卧床13年過世,且車禍第一年身心障礙鑑定肢障中度,失智症中度,並申請強制險醫療保險金,接著經過一年治療,安養院安排身心障害重鑑定,並失智症跟肢障都惡化至重度,接著就申請殘廢保險金,如果照失能表規定,同時有兩個部位有重度殘廢,可合併加重3級殘廢等級,所以一定超過一級殘廢等級,但當時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卻只賠第三級殘廢105萬,少賠55萬,所以照以上所述,我是不是應該主張契約上請求權的債權契約,債務不屢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227條不完全給付請求權,及民法226條給付不能,271_1條的延遲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呢?這樣有符合請求權基礎的規定嗎?並我如果以這內容提起上訴,法官會採納,同意我的請求將駁回原告之訴的判決撤銷嗎?因為真的很傷腦筋,又不知該怎麼做,只是覺得對原告,也就是對奶奶而言,真的非常非常不公平,我奶奶原本就是被害人的配偶兼監護人,因為爺爺車禍就已經屬於,無法言語,行為能力表示者,照法律規定應該只有奶奶才有資格以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之後,才能代理被害人的一切相關事務才對,但當時因為調解委員會,跟加害人,還有強制險的保險公司,以及第三責任保險公司,都沒通知我奶奶申請或領取賠償,反而都讓當時沒有監護權的長子領走調解金,跟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的賠償金,並都沒讓加人知道,所以94年的案件,奶奶卻是去年5月才知道加害人名字跟保險公司是哪家,而奶奶至今沒拿到任何賠償,還自行負擔13年看護費,現在只希望你領回保險公司早該賠,卻故意少賠的殘廢保險金查額,結果裁判費11600也繳了,卻連開辯論庭的機會都沒有就等着快被結案了,真的太不公平了,明明有保險公司少賠的鐵證,卻還拿不會應得的理賠,真沒天理……
c24f4c5e用戶
發表於 2020/08/15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