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其他 民事侵權 921 次瀏覽事實經過: 我去申請紓困貸款,提供的資料有我去年的所得報稅證明 銀行要求我在補一份資料,我則補充了我前夫工作地方的薪資條並有蓋公司章,公司章不是我蓋的,薪資條上的名字也不是我寫的,但是我本人未在那間店服務,老闆發現要吿我,請問我跟我前夫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問題:
事實經過: 我去申請紓困貸款,提供的資料有我去年的所得報稅證明 銀行要求我在補一份資料,我則補充了我前夫工作地方的薪資條並有蓋公司章,公司章不是我蓋的,薪資條上的名字也不是我寫的,但是我本人未在那間店服務,老闆發現要吿我,請問我跟我前夫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問題:
你的行為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其餘細節歡迎加LINE諮詢
可能涉犯刑事詐欺、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因您的敘述並不完整,建議將完整事實經過與律師詳細諮詢,討論後續答辯方向及策略。如需協助,可與我聯絡。
您好: 您的問題有個部分我不是很清楚意思:薪資條是前夫公司給予前夫您原封不動拿去銀行偽稱是自己的。還是說您有與前夫有另行製作了一份薪資條?如為前者可能涉嫌詐欺;如為後者可能涉及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詐欺等刑事責任。
您好: 依您所述,可能涉及相關刑事法責任如下: 1、不實製作薪資條並簽名者: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度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盜蓋公司印章者:刑法第217條盜用印章、印文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持以申請者: (1)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度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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