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

保險 人身保險 764 次瀏覽
請問如果按照保險法第65條,最後一段的解釋,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請問照以上的解釋,那如果超過10年才發現受到損害,並因此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這樣是不是就以被保險人被請求那天才算起算日……
376d41c3用戶 發表於 2020/09/02 09:10

2 位律師回答

  • 邱霈云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2 09:30
    回覆諮詢(100)、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27)

    感謝律師回答
    因為第三人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律關係,也會有該法律關係的時效規定跟權利義務認定,所以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由何時起算,仍然要看個案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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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02 09:47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感謝律師回答
    保險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主要於責任保險中使用,詳細仍須依保單契約條款約定。
    另如果事故發生已經逾十年,建議注意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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