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
保險 人身保險 984 次瀏覽請問如果按照保險法第65條,最後一段的解釋,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請問照以上的解釋,那如果超過10年才發現受到損害,並因此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這樣是不是就以被保險人被請求那天才算起算日……
請問如果按照保險法第65條,最後一段的解釋,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請問照以上的解釋,那如果超過10年才發現受到損害,並因此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這樣是不是就以被保險人被請求那天才算起算日……
因為第三人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律關係,也會有該法律關係的時效規定跟權利義務認定,所以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由何時起算,仍然要看個案的狀況。 --------------------------------------------------- 若有法律問題欲尋求協助,歡迎來電台南柏鈺法律事務所預約諮詢,將有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保障您的權益。 諮詢電話:06-2526732 分機12 E-Mail:491600491@gapp.fju.edu.tw LINE ID:@935pfzkm((歡迎加Line,可免費簡易程序上諮詢)
保險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主要於責任保險中使用,詳細仍須依保單契約條款約定。 另如果事故發生已經逾十年,建議注意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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