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大樓社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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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社區大樓頒布禁止寵物在中庭遛狗及大小便溺,違者開罰,此條款是否違反了動保法友善動物權力? 是否有條文可以請社區將公告撤下嗎? 且因狗狗失明,不會在家裡便溺,只能在熟悉的中庭大小便溺,且主人都有即時清理,並沒有造成衛生上的影響,是否社區不能開罰?
bf4334a2用戶 發表於 2020/09/02 09:13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9/02 10:58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3、4款定有明文。
    規約可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如何使用及違反義務處理方式,若未違背公序良俗、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要受到拘束。
    原則上要有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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