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消滅問題

保險 人身保險 862 次瀏覽
請問如果94年3月2日車禍,但現在才發現96年1月24日有一筆交易記錄,因此如果我因96年一月的侵權行為受到債務不屢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無權代理,締約過失損害賠償,這樣是不是就符合15年的時效內呢
84ca205f用戶 發表於 2020/09/03 09:11

2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09/03 09:24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依我國侵權行為時效規定,原則上被害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消滅;例外,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十年同樣消滅。
    本案建議先確認對方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以確認是否已罹逾時效。
    如有任何進一步疑問,歡迎與我聯繫。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09/03 10:19
    回覆諮詢(1981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2)

    最佳律師回答
    您如果是因為車禍而要向對方請求,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依照民法197,適用兩年或十年時效的規定。
    您究竟是依照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還是侵權行為規定主張,應該先釐清雙方法律關係後才能確認請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應該是用的時效規定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