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被告過失傷害 成立已判刑 如何上訴及上訴內容如何撰寫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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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 對方是原告
一.車禍發生時間 109.2.15
二.對方受傷 有驗傷 閉鎖性手婉骨折
三.有報警 有做筆錄
四.雙方無保險
五.事情經過:原告於夜間駕駛重機車於上述時間,在桃園區沿未畫分向標線 忠二路由法院後街往民安路方向行駛,至肇事地路寬4.8公尺路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執行,適有被告駕駛自小客車右側沿未畫紛向標線永定一街由忠一路往忠五路方向直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而肇事
以上是申請監理站肇事鑑定意見書的內容
肇事分析部分
原告:原告於夜間駕駛重機車,沿未畫分向標線忠二路由法院後街往民安路方向行駛,行經肇事地段寬4.8公尺路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直行,因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直行車先行(有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與被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
被告:被告於夜間駕駛自小客車,沿未畫分向標線永定一街由忠一路往忠五路方向行駛,行經肇事地段寬4.6公尺路段之無號誌交岔路口直行,因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有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地94條第3項),與原告所駕駛之重機車發生碰撞
我在庭上及鑑定會上所有說的筆錄:
我從永定一街由忠一路往忠五路方向行駛,當時路段只有一個車道 我到路口時對方從忠二路行駛過來的時候 我就已經緊急剎車而且車子已經停住了 對方就直接撞過來了,事故發生前我有發現對方 但是因為對方車速太快了 我看到的時候車子已經接近我了 但我不清楚有多近 對方在我的左前方 事故發生前我有緊急踩剎車的反應措施 我車速約10KM左右 這個路口沒有號誌 地上有慢字標誌 第一次碰撞的位置為我的自小客車左前方與對方普重機右車頭
鑑定結果:
原告:夜間駕駛重機車行駛無號誌交叉路口,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被告:夜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目前情況:
對方對我提告過失傷害 協調談和解 對方獅子大開口喊出33萬賠償金,並且不跟我協調堅持要33萬
協調失敗,所以轉交法院判決,簡易判決書內容 有其徒刑三個月 易科罰金新台幣1千元1日
六. 我的問題:
刑事部分 我明明都停下來了卻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還遭判刑3個月....肇事鑑定我筆錄陳述我也說我都是停下來的狀況 是他來撞我 可是只因為他受傷 我卻得負擔這麼大筆的金額 而且我並不是沒有和解的意思呀 只是對方根本獅子大開口 只想對我敲詐 我該怎麼去應對這些問題
我想在上訴 可是我不知道訴狀怎麼寫 也不知道怎麼寫起 並且我想求法官能否再將判決改判輕一點.... 我單親爸爸而且還有兩個小孩未滿5歲小孩要撫養 對於這33萬和解金又或者9萬的罰金來說 對我的負擔真的太重了 我該怎麼做....而且我的車子也都還沒修理 對方也沒賠我 我就得先面臨這些龐大的支出 我該怎麼跟法官說我的這些問題...又怎麼跟對方求償
45988a72用戶
發表於 2020/09/04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