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貴賓休息室遭員工偷拍
其他 民事侵權 1721 次瀏覽日前在某百貨女性專屬貴賓室休息並修補塗抹指甲油,卻遭服務台員工偷拍,上傳至line社群 我有問題想要問: 請問這樣算是侵犯肖像權嗎?
日前在某百貨女性專屬貴賓室休息並修補塗抹指甲油,卻遭服務台員工偷拍,上傳至line社群 我有問題想要問: 請問這樣算是侵犯肖像權嗎?
您好: 肖像權人有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決定權。 實務見解認為:「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民法對肖像權雖未設明文,但民法第18條設有人格權之規定,肖像權乃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權利」,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指之「其他人格法益」。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或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因此,服務台員工的行為確實可能已侵害您的肖像權。 另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簡單說,不法侵害他人肖像而其「情節重大」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但怎樣才會構成「情節重大」、而可以請求慰撫金呢?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以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若遭拍攝者不是公眾人物、拍攝者之後還將照片上傳於網路、拍攝目的也與公益無關,即較可能構成法條的「情節重大」要件。 回到本件,建議您先在LINE群組內擷圖,作為「對方未得您同意卻將照片發表在網路,可能使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乙事的證據,如有其他疑問或有撰狀需求,歡迎來電或約時間來所諮詢。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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