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期
車禍事故 其他 1112 次瀏覽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就是 車禍發生後 若和解未成功 後來有去聲請調解委員會 那請問這樣 如果要提告還會有6個月追溯期的問題嗎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就是 車禍發生後 若和解未成功 後來有去聲請調解委員會 那請問這樣 如果要提告還會有6個月追溯期的問題嗎
您好,鄉鎮市調解條例有特殊之規定,如果您逾越告訴期間可能有補救之方式。惟正常情況下,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與調解與否似無關聯,若有疑問,再加line詢問,謝謝。 Ps.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您好,如果要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可先提出刑事告訴,再慢慢和解或調解,以免逾期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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