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危害公共安全違建業者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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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鄰人於違建處將水電作為營業使用(洗車場),並造成噪音及污水問題。 多次投訴彰化縣政府,縣政府已認定危害公共安全之違建優先處理及違法抽取地下水,後來地下水被封填後,業者申請空地臨時用水卻能通過(但該處是違建),明顯違反違建水電不得作為商業使用之規定,但至今業者仍然繼續營業。各單位互相推託,建設處推給經濟發展處,發展處推給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說符合臨時用水規定。

問題:
1.因噪音蒐證困難,打算朝違建這部分處理,對於違建水電不得作為商業使用政府各單位互相推託,該如何處理?
2.若提民事,是否可依違建危害公共安全提排除侵害?
52dfa8e7用戶 發表於 2020/09/24 21:11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24 23:28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5)

    您好,可以加我的line進行討論,謝謝。
    
    
                         
  • 黃健淋律師
    黃健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09/26 11:36
    回覆諮詢(554)、最佳解答(10)、獲得感謝(132)

    您好:
    目前針對違建,第三人僅得透過檢舉方式為之。
    另排除侵害部分,恐須證明您目前遭受的損害為何,而有排除之必要。
    
    
                         
  • 52dfa8e7用戶
    發表於 2020/09/27 00:45
    想詢問若是危害公共安全之違建,依建築法第81條,主管機關就是要拆,沒有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在保護規範理論上,周邊的居民就是有被保障的特定人,那麼這些特定人就會具有主觀公權利,此時的地位即為利害關係人。若是依此去打行政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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