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危害公共安全違建業者提告
其他 民事侵權 1490 次瀏覽事實經過: 鄰人於違建處將水電作為營業使用(洗車場),並造成噪音及污水問題。 多次投訴彰化縣政府,縣政府已認定危害公共安全之違建優先處理及違法抽取地下水,後來地下水被封填後,業者申請空地臨時用水卻能通過(但該處是違建),明顯違反違建水電不得作為商業使用之規定,但至今業者仍然繼續營業。各單位互相推託,建設處推給經濟發展處,發展處推給自來水公司,自來水公司說符合臨時用水規定。 問題: 1.因噪音蒐證困難,打算朝違建這部分處理,對於違建水電不得作為商業使用政府各單位互相推託,該如何處理? 2.若提民事,是否可依違建危害公共安全提排除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