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假冒學生求包養,之後躲藏不聯絡,算不算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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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友平台認識一個女生,對方宣稱她是學生。
之後女生已很多名義,比如說製作專案費、學費、情人節等名目,向男生要了很多錢及禮物。男生以現金給了她,女生答應當她的女朋友。
但隨後女生即躲避不見並封鎖所有聯絡方式。

事後查得該女生已經畢業。
這樣女生是否涉及詐欺?

男生有任何方法要求退還金錢或禮物嗎。
a8a5d22a用戶 發表於 2020/10/13 02:35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13 08:44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5)

    您好,感情方面難以強迫,是以要成立詐欺罪恐有難度。
    
    本此,您須要有更多之證據證明對方當初即具有詐欺之情事(諸如家人生病需要一大筆醫藥費用...等),對方始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得利)。
    
    您可提供具體資料給您的律師判斷,看看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罪,謝謝。
    
    
                         
  • a8a5d22a用戶
    發表於 2020/10/13 10:08
    謝謝回答 想再請問: (民法第92條) 所謂意思表示不自由,乃表意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之。 1. 受詐欺或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1) 詐欺: 指欲使表意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使其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而言。表意人之錯誤不限於因詐欺而始發生,既存之錯誤,因詐欺行為而保持或加強其程序者亦屬之。又詐欺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若在法律上、契約上、交易習慣上,應負有告之義務卻為單純之緘默者,亦屬之。 所以在此例中,該女刻意假造學生身分及該身分因此產生的金額要求(目的),是否符合92條所述之情況。 謝謝您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0/13 10:09
    回覆諮詢(21643)、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1)

    不構成詐欺,民事上是否有可以要求返還的權利,建議提供完整事實經過與律師諮詢。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0/13 17:47
    回覆諮詢(4254)、最佳解答(168)、獲得感謝(1021)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包裹在感情關係下的金錢關係通常難以請求返還,惟若能具體區分出每筆給付款項與其連動之原因是否屬實時,仍非無提告詐欺之可能。建議應將對方以何種理由要求給付款項區分清楚,並與律師研析提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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