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兩天後發現受傷,驗傷有效嗎?
車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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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9/10/1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下雙方無受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我方有保險,對方無保險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路經國道一號2X 公里處,車潮眾多車速緩慢,前方車輛煞車,我欲同步煞車,接近靜止狀態時遭後方貨車撞擊,當下立刻報警處理,並且至國道警察局汐止小隊製作筆錄
六、問題:做筆錄當下警察問我有沒有受傷,當下身體並無不適,隔天(10/13)開始感覺腰背輕微不適,第二天(10/14)腰背極度不舒服實在忍不住去看醫生,醫生詢問何處不適,醫生幫我照超音波,檢查出腰背部拉挫傷,我便對醫生說明車禍經過並且詢問醫生是否可能與車禍有關,醫生表示受傷的部位較為厚實,要經過12~36小時才會開始感覺疼痛,當下立刻開藥及開付診斷證明書,請問這樣我是否能訴求我的受傷與車禍有關進而提起法律行動?
6925f2a1用戶
發表於 2020/10/14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