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罪

刑事犯罪 其他 605 次瀏覽
請問妨害秘密罪當中的非公開場合是指哪些場合呢?有什麼特別的定義嗎?如果是在公司的會議室一對一面試,會構成妨礙秘密嗎
c54c1353用戶 發表於 2021/01/21 21:38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21 22:26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如果是基於正當目的,且您是對話的一方,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3/29 18:28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楊俊鑫律師(承辦案件勝訴至少176件)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你說的是刑法第315之1條。
    二、刑法第315之1條的規定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三、關於非公開活動的定義,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刑法第 315 條之 1 所謂非公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
    具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的個人或團體活動。」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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