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兩人因故分手後,乙提告甲以詐術要求乙贈與錢財,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胡律師仔細聆聽甲關於事實方面之陳述,整理相關事證,並分析檢察官開庭可能詢問之問題,爭取不起訴處分成功!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10餘年,所有案件保證均親自辦理,更多資訊,請搜尋『阿光律師...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詐欺、#洗錢防制法、#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幫助詐欺、洗錢等罪,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號判決要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1.#刑事案件。 2.#肇事逃逸、#調解、#緩刑。 3.肇事逃逸的法定刑相當重,且肇事逃逸的認定上,只要知道有人因車禍受傷(擦傷等輕傷也算),就算沒有任何肇事責任,也不可擅自離去,不然就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 4.肇事逃逸案件,除非是真的不知道有車...
被告與告訴人曾交往多年,嗣分手後,告訴人心有不甘,竟對被告提出盜刷信用卡之詐欺告訴,經胡律師詳細傾聽被告對案情之敘述,並整理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一、案由 告訴人主張被告未經同意,即私下拿告訴人商號之大小章,將告訴人商號之負責人由告訴人變更為被告,並依此對被告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提出告訴人與被告的LINE對話紀錄,證明告訴人於商號變更名義人之前,有請求被告幫忙接手商號負責人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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