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公司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阿杰是一位40多歲的單身男性,因為長期孤獨寂寞所以想要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異性。 但阿杰考量到交友軟體的使用年齡層較輕,擔心自己的年紀過大會長期讓自己處於被打槍的狀態。 於是透過搜尋網站搜尋了「台灣型男」...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妨害性自主、#主觀知悉、#不起訴、#刑法第227條。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對其性交涉犯刑法第227條為由,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1.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刑事...
許多當事人一進事務所,就愁雲慘霧的跟我說:「律師,我是男生,被告性侵,我又沒辦法證明雙方是你情我願的」。 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都是在雙方極為私密的情形下發生,一般人也不可能會蒐證或留下太多紀錄,那事後遭提告又該怎麼辦呢? 我援引執業時較常論述的最高法院見解來解釋: 「單一又係片面的供...
一、A女提告主張:A女與B男曾為情侶,A女於O年O月O日,因故將其所飼養的寵物狗暫放於B男住處,並請B男代為照顧。但B男竟侵占該寵物狗且拒絕歸還。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寵物狗是被告B男出錢所購買,是該寵物狗的所有權人,即使當初基於信任將晶片登記給A女,也不能據此認定晶片登記人...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加重誹謗罪,經陳律師協助獲不受理判決,免背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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