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車手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892 次瀏覽
事實經過:我在105年有執行過兩條詐欺車手案件
(假檢察官)
刑期總共兩年六個月執行了一年十一個月假釋出獄
一直到了109年又出現了105年時所犯下的車手案件總共3條 一條在台南 兩條在高雄

問題:我有兩個問題想要詢問
1.想詢問律師我開庭時該怎麼在法庭上跟法官說我我想申請合併審理.執行

2.另外想詢問案件之後判刑下來
會比之前的判的還要輕嗎?
有這個可能性存在嗎?
ab7c2d6f用戶 發表於 2021/03/14 22:55

1 位律師回答

  • 林香均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15 10:45
    回覆諮詢(12)、最佳解答(0)、獲得感謝(2)

    您好,
    1、合併審理的部分,您可以當場問法官可不可以合併審理,但通常不同的法院不會合併;
    合併執行的部分,等到2件都確定後,地檢署會再聲請合併。
    2、通常案件是會越判越重,但如果有其他可以求情的狀況,也是會由比之前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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