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罪
刑事犯罪 少年事件 1371 次瀏覽發生事情當天 男方未滿18歲 女方滿14未滿16 男方有親吻女生 手也有接觸女生生殖器 當天女生家長也 好聲好氣說話 說沒關係 但事後(男生滿18)社會局有打電話 稍微了解情況 之後收到分局通知書 想問 有辦法緩刑嗎
發生事情當天 男方未滿18歲 女方滿14未滿16 男方有親吻女生 手也有接觸女生生殖器 當天女生家長也 好聲好氣說話 說沒關係 但事後(男生滿18)社會局有打電話 稍微了解情況 之後收到分局通知書 想問 有辦法緩刑嗎
您好,就您所述,若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應有緩刑空間,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楊俊鑫律師(承辦刑事案件勝訴至少191件以上,其中不起訴134件以上)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一、偵查中可以爭取緩起訴;如果被起訴可以爭取緩刑。 二、建議你先加LINE並約視訊諮詢再決定如何處理。 三、我摘要一則緩刑判決供你參考: (一)判決主文:「廖○鎰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肆 月。又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 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判決理由摘要:「本院復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其乃85年2月生,現年十八歲,年紀尚輕,雖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章,但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信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且稽之告訴人甲女於本案發生後,曾以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絡,表示希望與被告維持兄妹關係,並對其將被告視為替代品而向被告道歉之內容(見本院卷第52頁),佐以同案周姓被告在偵查中陳稱:告訴人甲女與被告原係乾哥、乾妹關係,於103年4月29日晚間,伊與告訴人甲女吵架後,告訴人甲女於翌日向伊表示已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伊曾詢問告訴人甲女是否報警,告訴人甲女並未主動表示要報警等語(見不公開偵卷第48頁),互核大致相符,足見被告與告訴人甲女在本案發生前,關係良好,且被告之惡性非鉅;又被告現已向原就讀之高職申請復學,有申請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為期勉被告改過,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然為令被告深切反省,爰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