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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
壹、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參照。要言之,非房屋所有權人之出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定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原則,應以所有權移轉業已生效為其要件。不動產所有權依法律行為移轉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原審既認定系爭房屋未為保存登記,縱令屬於郭某所有,於出租後贈與被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謂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之租賃契約,係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意義之契約而言,若因擔保承租人之債務而接受押租金,則為別一契約,並不包括在內,此項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以金錢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與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終止租約收回耕地,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自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83年台上字第2400號判例參照。要言之,耕地三七五
按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
一、要保人雖死亡,但被保險人既尚生存,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單效力自仍存續,又保單既有繳費而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當屬其遺產。 二、按繼
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一、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3、附條件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