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分類
延續上次我們講到的「合理使用」 我們可藉由探討美國2013年、2015年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案例中的法律概念,來研究Goo
近年崛起的網紅經濟已成為現代顯學👏,但在透過網路平台發表直播或視頻時,仍有些重要的法律常識是我們需要注意的,以免還沒走紅就先吃上官司。👇 網紅直播影片時常會有演唱、剪輯影片評
受ETtoday新聞雲邀請提供法律上的初步見解 Quote:「律師陳禾原表示,實務上雖然有雇主會跟員工簽署合作契約書這類名稱的文件,試圖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責任,但雙方是否存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之著作權有二種,一是著作人格權,二是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是專屬的權利,原則上不得讓與、繼承,著作人格權有三種: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變更權。
AI機器學習從訓練資料數據集Dataset開始,至AI產出的output,所有過程舉凡:資料數據集的重製、中間步驟的重製、模型的非文義性重製,皆有重製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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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為涉世未深之大學畢業生,某日因誤信友人乙投資網路公司之話術而遭乙詐騙所有積蓄共三十萬元,其後乙即因詐欺罪遭地檢署起訴,檢方並成功查扣乙帳戶內之三十萬元,請問刑事起訴後
【案例事實】 甲乙二人為網路漫畫家,絞盡腦汁、花費三個月時間完成新的連載漫畫「美國一番」,漫畫描述主角獨自遠赴美國、立志成為特級廚師的奮鬥過程,而書中主角使用之臂章為甲乙二人
身處於資訊社會,吾人不可不知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電腦犯罪,因為這已經是資訊生活的一般法律常識。尤其智慧型手機也已成為電腦的一種,若貿然使用他人手機,可能就觸犯法網唷!我們就來看看以下的介紹與說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