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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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消費糾紛 網路新創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大陸事務 勞動問題 稅務 企業商務 遺產.繼承.贈與 婚姻.監護.家事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車禍事故 醫療事故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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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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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898 觀看2021/01/2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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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213 觀看關於沒帶狗鍊罰錢,以及要求賠償
您好,對方的寵物若攻擊您並造成您的傷害,於刑事方面可以提告過失傷害,民事方面可以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慰撫金與醫療費用)。至於證據部分,看看附近有無監視器畫面,或有目擊證人可以證明(自行拍照蒐證於您所述之情況,應無違法之虞),另,您需要先去驗傷,以證明傷害之結果。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第2項)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3項)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2021/01/23 10:06 -
3 回覆1231 觀看同居的話告的成傷害嗎
您好,傷害罪之成立與同居與否沒有關係,主要是要有證據證明對方真有傷害之情形,您可以先去驗傷後報警提告。另,為避免傷害之事實再次發生,若有必要,建議可以聲請保護令。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23 10:02 -
3 回覆1499 觀看父母過世 親戚來討錢沒有借據
您好,要還款之前應先確認是否真有債務存在。且我國現行之法律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亦即僅以繼承到之遺產去償還繼承到之債務即可,繼承人不需要以自己之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另如對方(媽媽的兄弟)確實有騷擾等情事,或許可以聲請保護令;惟法律原則上都是嗣後之保護,若還沒發生事情前(自認現在有生命財產安全危險,但無具體之事證),似乎找不到甚麼依據可以預先保護(至多聲請保護令)。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22 08:54 -
3 回覆1143 觀看2021/01/2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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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2812 觀看面對持有保護令的人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所述,相對人持續受到聲請人(持有保護令之人)之騷擾,則相對人應可於蒐證後對聲請人聲請保護令。另,持有保護令之人有濫用保護令之情事者,相對人應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保護令。 PS.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4、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2021/01/22 08:22 -
3 回覆1021 觀看2021/01/21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