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被告過失傷害
車禍事故
和解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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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109.6.2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小擦傷腿部,叫救護車,我陪同之後,當天出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沒有畫分隔線,因此等初步研判表出來表示我方責任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對方沒有保險,我有保險第三責任險,也請保險公司處理和賠償,但保險公司不告知處理進度,因此半年後被告我才知道,保險公司刻意拖延,說和對方喬不攏金額,害我被告,我買的高額險,目前有450萬,但保險公司說他輕傷,只能賠五萬,對方請求15萬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左轉,但太靠左線,對方從左方撞到我的後照鏡,自己跌倒,路口不大,沒有目擊證人。
六、問題:目前已經開一次偵查庭,對方說沒有15萬不和解,保險公司出五萬,但我不想背上刑事案底,因此希望和對方和解,該如何解決,目前對方也不和我們聯絡。
3d73b94a用戶
發表於 2021/01/22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