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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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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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護.家事 勞動問題 網路新創 企業商務 醫療事故 稅務 不動產.土地 行政訴訟 車禍事故 遺產.繼承.贈與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智慧財產 消費糾紛 大陸事務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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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1566 觀看2021/01/12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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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覆1270 觀看2021/01/1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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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531 觀看竊盜他人資產
您好,您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建議可以於上訴期間內進行上訴以爭取獲得緩刑,若緩刑期滿,即不會留有前科。 PS. 刑法第76條:「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2021/01/11 09:49 -
4 回覆1414 觀看2021/01/1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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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622 觀看網路臉書社團內被謾罵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刑事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民事可以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若刑事已起訴,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可於刑事偵查時與對方進行調解,待調解成立後撤回告訴)。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11 09:30 -
3 回覆1122 觀看請問本票上有簽寫到期日為發票後三年,未到期是否可聲請裁定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只要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有寫明,應即有其效力,僅係尚未到期而已。本案看起來,您並未犯罪,而對方一直騷擾您,則可能有應負之法律責任。 惟具體情況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11條地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2021/01/10 09:48 -
3 回覆1308 觀看勞資合約
您好,雇主不得任意扣薪,否則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餘。 至於具體案情如何,建議提供契約加LINE討論,謝謝。 P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2021/01/10 09:21 -
6 回覆1611 觀看2021/01/1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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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391 觀看2021/01/1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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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357 觀看2021/01/10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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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541 觀看投資平台將我的錢轉到錢莊,能把錢拿回來嗎?
您好,對方之行為看起來就是典型之詐騙伎倆,常以輸入錯誤等原因,要求對方再行匯款解凍,切勿按其要求為之,否則損害將會擴大。另,因您金額頗大,建議留存相關紀錄後報警處理,但要有心理準備,已投入的部分可能拿不回來了(惟對方說轉給錢莊,應係騙您的,要您心生畏懼,趕快匯款)。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10 08:59 -
3 回覆2102 觀看私訊罵人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刑事方面,私訊尚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抽象之謾罵);民事方法,本案看起來也不是十分嚴重,要成立侵權行為應有難度。 綜上,初步看起來似無何責任可言,惟具體情況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10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