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性別: 男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婚姻.監護.家事 行政訴訟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稅務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不動產.土地 網路新創 智慧財產 勞動問題 醫療事故 企業商務 大陸事務 消費糾紛 遺產.繼承.贈與
註冊於 2020-07-31
個人主頁被 55,524 人瀏覽
案例分享
全部案例分享
0
其他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
3 回覆5638 觀看2021/01/19 19:20
-
3 回覆1465 觀看2021/01/19 08:18
-
2 回覆914 觀看借貸後未在時間內還被提告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聽起來僅係民事糾紛而已,建議與您朋友達成和解,並提出修車之收據等以證明此筆錢真的係拿去修車了,且向檢警說明原委,讓老闆換取不起訴處分,之後持相關證明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再行加LINE討論,謝謝。2021/01/18 07:55 -
4 回覆1484 觀看2021/01/18 07:48
-
4 回覆1482 觀看做臉療程
您好,依您所述應為訪問交易,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契約解除權。本此,建議您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較為正式,也可減少爭議。 綜上,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2021/01/18 07:40 -
2 回覆780 觀看2021/01/17 16:08
-
4 回覆1389 觀看手機訊息紀錄。具有法律效用嗎?
您好,已贈與他人之手機,原則上並無法再請求他人返還;至於既然已經分手了,是否還有義務繼續替對方繳納手機費用,則可討論。 綜上,建議跟對方達成協議,日後對方之手機電信費用,應由對方自己負擔為是。2021/01/17 11:16 -
3 回覆4097 觀看無緣無故被罵妓女可以罰多少錢
您好,刑事部分可以提告公然侮辱,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且因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和解撤告,故您可於偵查階段請檢察官轉介區公所等調解,要求對方賠償一定之金額(至於金額如何,有待討論,但原則上不會太高)後,撤回告訴。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021/01/17 11:06 -
3 回覆1931 觀看拿假鈔去消費
您好,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要有特別之規定。本此,行使偽鈔(行使偽造紙幣)並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犯,則在您不知情之情況下行使了偽鈔,並沒有刑事責任。 PS. 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紙幣罪,以明知係偽造之紙幣,故意收受後冒充真幣行使為構成要件,如其收受之初並不知係偽造,嗣後發覺,因不甘受損失而仍行使者,則其情節較輕,同條第2 項另設有專科罰金之規定,與第1 項之行使偽幣罪有別(參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429 號判例)。又按刑法第196 條第1 項與第2 項之罪,其主要相異之點,在於第1 項之罪行為人於取得該幣券時已明知其為偽造或變造,第2 項之罪,乃在於收受後方知其為偽造或變造,而仍予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參考)。依此,刑法第196 條第1 項所謂行使偽造幣券罪,應以「行為人取得該幣券時已明知其為偽造或變造」為構成要件要素。」2021/01/17 11:00 -
2 回覆2855 觀看2021/01/17 10:19
-
1 回覆1015 觀看車子沒定期檢驗被警察
您好,您可以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2021/01/16 11:40 -
2 回覆904 觀看2021/01/16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