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人頭帳戶案第11勝。
#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警示帳戶、#警示、#貸款詐騙、#求職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愛情詐騙。
人頭帳戶案(常見類型為求職陷阱、小額貸款、家庭代工、愛情詐騙等)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被騙情況常見為1.存摺+印章。2提款卡+密碼。3.網路銀行帳號密碼。4.虛擬貨幣提幣等),此類案件的答辯狀我基本都寫10頁以上,之前有案件檢察官開庭時,原本對被告非常兇,但可能是開庭時庭呈的答辯狀整理得還算仔細,最後還是給了被告不起訴處分,於此可見答辯狀真的很重要。
之前有看過其他律師寫的答辯狀,該狀紙只有簡單的一頁+附了一大堆對話紀錄,完全沒有具體敘明該對話紀錄要證明何事,感覺有寫和沒寫可能差不多,該案後來也起訴了。
我認為狀紙有沒有用心寫,就勝訴的影響上,多少還是有點差異存在(承辦之10筆勝訴案例中,我每份狀紙都寫10頁以上,本篇提及的10個勝訴案例都是以相同方式進行辯護並取得不起訴處分)。
二、📜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判決意旨:「…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1022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又揆諸目前實務,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提款卡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再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欺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亟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次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9號判決要旨:「…難認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之際,主觀即有詐欺之不確定犯意。況騙徒為切斷查緝線索,通常利用人頭帳戶及帳號供作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衡情被告若有詐取財物之犯意,理應隱匿真實姓名以防警方追查,當無提供由自己親人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甚至應對方的審核求職者資格能力的要求,而將自己的身分證正、反面(附有照片及個資)交付他人,讓自己陷於遭警循線追查之高度風險。是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之情形下,自難單憑告訴人、被害人等受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以及被告配合前往提領款項之事實,即行認定其有詐欺犯行…」。
經查,社會上不乏高學歷、理性之人,在面對愛情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一時「被愛情沖昏頭」而遭詐騙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且在感情詐欺情形下,或因對方之甜言蜜語或自己急切期待感情有所歸屬,致誤信其遇到真命天子,實難期待深陷愛情詐騙之男女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是以,被告在感情受詐欺之情形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深信「B」所言,進而提供提款卡、密碼予「B」,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尚不得以此遽認被告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次查,由對話紀錄,可見被告並非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蓋實際上,被告如真為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理當隱藏真實身分躲避檢警查緝,豈有自行前往警局備案留下自身完整資訊之可能,且被告上開行為,亦非係於收到警方之到案通知書後始為之,而係早於被警方以詐欺犯罪嫌疑犯通知前即先行報案。益證被告於本案確係單純之被害人甚明,被告既信賴「B」為其親密愛人,自對「B」所稱匯款有問題乙事深信不疑,難認其對於親密愛人上開所稱能心存懷疑或提高警覺,亦難認其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時,主觀上對本案帳戶係供詐欺取財或洗錢犯罪之用,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答辯主張,為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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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頭帳戶勝訴案例💎(連同本案,累積共11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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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類型之詐欺案勝訴案例💎
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40-[刑事-詐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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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0-[刑事-詐欺-緩起訴]
(人頭帳戶案件爭取到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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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1-[刑事-詐欺-緩刑]
(人頭帳戶案件爭取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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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10-[刑事-借款詐欺-起訴]
(以不實訊息作為請求借款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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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3-[刑事-商標法、詐欺-無罪]
(借資料給朋友申請蝦皮,但朋友後來在蝦皮上販賣仿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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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1-[少年-詐欺-不付審理]
(民事買賣糾紛,非刑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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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0-[刑事-詐欺、侵占-不起訴]
(僅介紹投資機會,無參與投資案之說明,亦無收取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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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93-[刑事-幫助詐欺-不起訴]
(提供帳戶給朋友使用,對朋友間的買賣糾紛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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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86-[刑事-詐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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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69-[刑事-加重詐欺-勝訴]
(加重詐欺的刑度從10年,降低為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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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47-[刑事-加重詐欺-撤銷發回]
(共同被告的自白無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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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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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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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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