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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鴻元 律師

102臺檢證字第10916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日文 Line:0919560921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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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婚姻.監護.家事
  • 專業領域2
    遺產.繼承.贈與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

服務

1.提供email法律諮詢由律師親自回覆:hyc.lhcps@gmail.com

2.代理離婚、財產分配、監護權、遺產分割等家事爭議

3.協助刑事案件之撰狀、陪同偵訊、告訴代理及辯護

4.協助民事案件之撰狀、調解、開庭

5.代理境外國民申請文件、拋棄繼承、稅務辦理

6.協助契約審閱、草擬、修訂

7.其餘問題及預約可洽:
(1)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02-2703-6620
(2)Line:0919-560-921

資格背景

【學歷】
1.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組碩士

2.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
1.立法委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2.市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3.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4.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5.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發表著作

(2016)傳聞法則與被告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調查 ─以三個實務案例為中心(碩士論文)。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68
  • 回覆次數 4,271
  • 總諮詢案件 4,212
其他專長領域
國際事務.外國人 債務糾紛 刑事犯罪 車禍事故 不動產.土地

註冊於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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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誘拐未成年少女

    您好: 可參考下述判決內文:「按所謂和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一切不正手段,得被誘人之同意,將被誘人置於行為人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如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離家在外同居;或雙方各有自主權,並不受他方支配,來去自由,即使因兩情相悅而離開家庭後同居一處,亦與和誘之構成要件不符;刑法240條規定之和誘罪之成立,必以行為人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有自主之意思而和誘之,以使被和誘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而與配偶完全脫離關係,方能成立和誘罪。又除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且必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克相當。故倘被害人之離家係出於其自己之決定,且其決定亦非受被告之引誘,則自與刑法第240條所規定之和誘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71年度台上字第2514號、第466號、第196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因此,如您的男友並沒有引誘未成年少女離開家中的行為,而是該名少女自行離開或因其他因素離開家中,則與和誘罪的要件不相符。建議您在之後的偵訊過程中可向檢察官說明此點,以保護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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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親補助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上第一步是先向當地政府的社會局詢問去釐清您的情況需要什麼樣的文件來辦理單親補助。如是要證明您確實未從前夫手中取得任何扶養費用過,債權憑證或是強制執行未果的法院相關文件應該都可佐證。而為取得前述文件,您必須先於法院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如果無法取得支付命令得向法院起訴後取得法院判決書)再持執行名義向法院開啟強制執行程序作為聲請。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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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吿詐欺出庭應準備什麼

    您好: 按刑法339條1項的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對於檢察官的詢問應著重在遭施用詐術而把財產移轉的這段事實上。 另外,也可注意投資契約書上之利率是否與銀行顯不相當而有違法銀行法的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3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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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網路影片留言被人罵智障

    您好: 網路上的妨害名譽行為,較為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必須該帳號足以連結到本人的真實社會人格時,才會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因此,您所述1的情況可能是檢察官依照卷內事證即認為無法連結到真實社會人格而不構成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直接給予不起訴處分。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條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您可主張使用電腦、手機進而看到該言論之處即為被告之犯罪地,而由該地之司法機關管轄,不見得會移往被告之住所地。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3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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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探視權利的一方之相關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基本上在您探視的時間內,除非對孩子有可能造成不利益,否則您想帶孩子去哪遊玩都會是您的自由。 2. 如您希望變更探視方案(如增加農曆過年、寒、暑假),在無法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可請求法院進行變更。 3. 至於您先生安排小孩在您探視的時間上課,建議您可搜尋看看是否有同性質但不同時段的課程可以替換,或請孩子向對方表達希望能多點時間與媽媽相處。如對方不同意,這可以成為您要求法院變更探視方案的理由之一。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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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孩子

    您好: 這很顯然的是對方為爭取孩子的親權所預先施行的手段:也就是先行將孩子置於自己的照顧之下,之後再向法院主張是自己主要照顧者來爭取親權。 建議您可: 1. 發函要求對方告知孩子的所在地,並表明要看到孩子。 2. 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親權,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給予一個暫時的探視方案。 3. 考慮是否提出刑事略誘或是和誘罪。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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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後贍養費問題

    您好: 15,000性質上是贍養費、孩子扶養費、或甚至是外遇的賠償費用,可能要看當時您太太與先生協商過程談論的內容後,才比較容易來界定。 如果是孩子的扶養費用,按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孩子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收養後是處於停止狀態,自也無須再給付每月的扶養費用。不過,如果對方對於小孩仍想要有一定程度的接觸,或許這邊會存有一定的談判空間,可以操作。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7/0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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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這樣會構成詐欺嗎

    您好: 將提款卡與密碼提供他人後,如遭使用於詐騙用途,恐將涉及幫助詐欺罪。 建議您應將當時把提款卡與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協助辦理信貸的相關證據留存,以主張您沒有幫助詐欺之故意。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30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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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和解書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由於竊盜案件是公訴罪即使雙方成立和解,案子仍然要等待檢察官作出處分才會終結。 本質上的重點還是要回到孩子有沒有涉犯竊盜罪。而依您所述,孩子似乎是出於好奇而把機車騎一圈後擺回原處,沒有要竊走機車。因此,您可協助孩子陳述孩子並沒有竊盜的故意,當下只是好奇,不涉犯竊盜罪。至於2樓鄰居也可使其出份陳述書幫您說明此事。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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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子的問題

    您好: 1.如您是曾於法院調解成立,應該會有法院的調解筆錄,您可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對方依照調解筆錄上的會面交往方式為執行。 2.除1的選項外,您亦可以對方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向法院要求改定小孩的親權由您單獨行使負擔。 3.如對方有恐嚇您讓您再也看不到小孩,恐涉及家庭暴力行為、及恐嚇罪。 4.上述選項應如何進行對您較為有利,建議您可諮詢律師後做出決定。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7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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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探視權

    您好: 您可與先生約定就孩子的親權約定為共同行使,並由先生擔任主要照顧者(即與孩子同住)。此時,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將付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和享有探視的權利。 至於探視部分,您可用書面與先生協議,法院一般的判決情形於平日是採隔週的六日可帶小孩過夜的探視方式;寒暑假的假日則會增加探視方7至15天不等的探視時間;農曆新年則可能是輪流照顧。 如上述情形您無法與先生協議,而需透過法院訴訟為之,法院會請社工進行訪視,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裁決。在親權的判斷上是採綜合判斷,您所擔心的經濟因素通常並非法院著重的要點,而是要去看雙方的親職能力,孩子與誰依附性高。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6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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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妨礙名譽他字案

    您好: 通常這種情況,會被提告的案由不外乎是妨害名譽或是個資,要看您所PO上FB的對話內容才能夠判定您有無違犯刑法的風險。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5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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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需要在毒品包廂坐檯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在被查獲到有施用二級毒品的情形,檢察官有權限要求被告進入勒戒處所為觀察、勒戒、或是要求進行戒癮治療。原則上,戒癮治療由於無須進入勒戒處所而是轉介醫院進行,只須配合醫院時間進行治療,對於被告的人身自由而言不會遭受太大的拘束,會是對被告較為有利的處分。在聲請上,您可自行撰寫書狀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以您是初犯等理由為由向檢察官爭取戒癮治療。 另外,依您所述,您是誤食到包廂內二、三級毒品,這部分是否有爭取無罪答辯的空間,建議您可向律師諮詢後決定。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4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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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贍養費

    您好: 在您是孩子的單獨親權人或雖是共同親權但是孩子實際上是與您同住的情形下,您是可向對方請求孩子的扶養費用的。 扶養費的核定標準,法院一般而言會參照孩子生活地的縣市消費水平輔以經濟能力、孩子的實際支出做出調整。 在您取得法院判斷對方應給付扶養費用的確定裁定後,您可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對方工作的部分薪水(或其餘您知悉的財產),作為扶養費用。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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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無效

    您好: 可參考以下實務見解: 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所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05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意旨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因此,當初為什麼要離婚反倒不是重點,而是您應該去檢視離婚時的兩位證人是否都有親見親聞您與太太有離婚的意願。如果兩位證人或其中一位沒有知悉您們有離婚的意思而簽名,這離婚恐怕就有瑕疵而可主張離婚無效。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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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說要斷絕關係,能拿回扶養費嗎?

    您好: 除非當時是收養的情形,否則父母子女的血親關係是無法斷絕的。 另外,直系血親間是互負扶養義務的,既然是義務當然也無法要求把付出的扶養費用取回。不過反過來說,如果將來父母親無法維持生活時,也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用。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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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貸款人死亡配偶償還債務嗎

    您好: 配偶彼此間的債權債務本就是彼此獨立的,只是現在債務人過世,由於配偶有繼承權,所以會繼承到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但由於我國現採法定之限定繼承,繼承人只需在繼承遺產的限度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您可以去檢視被繼承人所以遺留的財產跟債務哪個比較多,如果債務較多的話,則可以考慮辦理拋棄繼承。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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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礙名譽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如同事A、B在公開場合(包括網路)有宣稱您與同事甲外遇,您可提告妨礙名譽。 2.舉證責任須由您負擔,因此您必須蒐集可證明1之證據資料,如證人、網路文字紀錄等提供予檢察官。 3.如您提告,您將是告訴人的身分,偵查程序上檢察官是會需要您的陳述內容來釐清案情。至於同事甲,要看檢察官是否認為有事情須向甲釐清或作證。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0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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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謗名譽跟詆毀公司

    您好: 如您之留言僅是情緒紓發,且未提及任何特定人士、公司;或由您指涉的內容一般人無法特定你指涉對象為誰時,您之留言尚不會有觸犯妨礙名譽罪的問題。 如對方因此向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具狀或委請律師替您答辯。 留言要對您提告部分,法院多認為提告屬於正當權利行使,您反告恐嚇成罪機率不高。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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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幫未成年子女保人壽保險,想以保費扣除每月的扶養費用。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幾個觀點分享 1.依您所述法院有判決對方每月應給付予未成年子女6000元扶養費,對方用保險的方式是否算是"給付予未成年子女"非無疑問,畢竟這筆保險費未成年子女根本無法運用在生活上。 2.該人壽保險,對方相當高的可能性是要保人,而人壽保險的價值法院見解認為歸屬於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因要保人可任意更動被保險人)。因此,這份保單如果要保人是生父,其實價值是屬於生父的,甚至隨時可把被保險人的未成年子女更換掉,能否認為這也算是扶養,非無疑問。 3.保險費是否算是扶養的方式,曾有法院認為並非必要的扶養方法:「至被告固有為原告XXX投保保險,支出保險費用,業據被告提出保險費繳納證明書影本4件、保險費歷年繳費明細表影本4件為證,惟為子女投保保險並非必要之扶養方法,自難認被告為原告XXX繳納保險費係屬扶養原告XXX之必要支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http://lhcps.tw/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19560921 Email:lhcps.tpe@gmail.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2019/06/20 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