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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單來了。但女友懷孕四個月了。請問能延後執行嗎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您的情況由於並非自身懷孕恐不符合上述之事由,如您仍希望具狀聲請,則應將女友懷孕須仰賴您照顧之相關事證備齊,向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惟核准與否仍繫諸於檢察官之決定。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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