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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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告知有一對夫妻想領養小孩,他也有意想將小孩送養給那對夫妻,目前是男方單獨監護,但我仍有行使扶養權及擁有探視權,請問前夫有權利在生母沒有表示同意的狀況下將小孩送養嗎?另外,若他仍舊將小孩送養,我能做怎樣的處理方式?
1543843a用戶 發表於 2019/07/16 21:15

2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7/16 21:40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就您所詢問題,參考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民事判決「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任之,不過使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父母任何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喪失或免除。未成年子女之出養,既在斷絕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任監護之父或母,除有特別情事外,並無單獨代理或同意之權限。」亦即您先生仍必須得到您的同意,否則法院不會認可,請您放心。
    
    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7/18 14:18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由於子女被收養在法律上會產生與親生父母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停止的效果,所以法律規定除非親生父母親有未盡教養義務或做了其他不利小孩的事情,否必須要得到親生父母的同意。如您的前夫堅持要送養孩子,到時您可於法院主張您不同意出養,且有協助照顧孩子並無做任何不利孩子的行為。
    
    參考法條
    第1076-1條 1項 (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之同意)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陳鴻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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