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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委任人阿燕與被繼承人於民國48年間結婚並育有6子,惟被繼承人死後,阿燕迭向其子表示應儘快處理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旁生更多枝節。惟因其部
委託人阿春於民國66年間與相對人阿清結婚,並育有五名女兒,均已成年。於民國96年間,阿春發現罹患癌症,於醫院進行治療期間,皆由五名女兒照顧及負擔相關醫療費
【案例事實】 被告阿福因本身即有為數不少之負債,故決定依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惟於更生程序進行中,原告突向法院陳報表示,阿福尚有一
【案例事實】 委任人阿發與小潔是父女關係,阿發原係A公司負責人,至民國95年5月間改由伊之胞弟阿貴擔任之,而小潔則仍於A公司之財務
【案例事實】 委任人被告小陳與小美為夫妻,並且小陳係A旅行社之負責人,自民國91年年中起,即與告訴人阿勝所經營之B旅行社及小郭經營
【被訴事實】 委任人阿寬因受託擔任A投資公司人頭董事長一職,嗣後因A公司投資失利,資金週轉出現問題,實際負責人隱瞞所有公司員工及客
【 起訴事實 】 委任人甲原本於乙公司任職,離職後自行創業,不久乙公司竟稱甲所出版的教材,侵害乙公司專有之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