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車廠未將車輛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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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去年12月底將車輛交由修車廠修理,期間修復三次都未修繕完全最後ㄧ次修理爲3月,將車牽回時車殼拼湊不攏,車廠表示正常,近期至其他車廠更換輪胎時,車廠詢問此車是否車禍過,車子是歪的未修理好,告知原車廠,其表示時間太久不願處理

問題:

想詢問這樣能要求其退費或修繕完畢嗎?
d7322ed7用戶 發表於 2019/08/25 20:28

2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5 23:23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條定有明文。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民法第493條定有明文。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4條定有明文。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5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有物之瑕疵存在。
    若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可以先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若不修補,可以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若不自行修補,可以請求減少承攬報酬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給付之報酬。若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還可以請強損害賠償。
    另要注意民法第514條規定之1年行使期間。
    
    
                         
  • 陳奕安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8/27 11:18
    回覆諮詢(360)、最佳解答(25)、獲得感謝(104)

    您好:
    
    您把車輛交給修車廠修理,在法律上是成立「承攬契約」,車廠依照契約必須把車輛完全修好。依您所述,車殼竟然拼湊不攏,車廠就此修理工作就有瑕疵。
    
    您可先發存證信函給車廠,在函中說明車輛因為車廠修繕不當,導致車輛有如何的瑕疵,所以定相當期限請求車廠在期限內修繕完畢。若車廠不在該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您可依民法第494條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到其他車廠將車殼回復原狀的費用亦可請求原車廠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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