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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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位女性朋友,,因為吵翻了,,她要求我刪除她存在我的手機號碼,,,依個資法,,第三條,她有權要求,,我没有行銷行為,只是存在我的手機裡,,一定要刪嗎?  求解,謝謝
cc298d5b用戶 發表於 2020/10/29 20:24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0/3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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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故,如有本項但書之情形,應無庸刪除。
    
    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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