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期間車禍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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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時間 2020八月26
2.當下左手虎口撕裂 雙手手腕微痛麻
隔幾日手腕疼痛劇烈
當下目測及詢問對方是無受傷
3.已報警及交通大隊到場 現場無移動過
4.雙方都有保險
5.初判表 我無肇責。對方逆向撞上我。
我本身有工作能力 在事發幾日有到骨科診所看診也照了X光 但醫生只說是拉傷挫傷 證明也是打這樣
但8/26事發時恰巧未有工作 那陣子持續都有找與面試 而後有嘗試去上班 09/10去工作 但因手部疼痛於當日下班回家思考過後訊息告知疼痛不適離職 未辦理離職手續 但都有勞健保證明
在休養半個月後持續找工作 但手依然會疼痛 10/6日再度嘗試去工作 但依然疼痛無法勝任 這次有填寫離職單
約快兩個月未好 才到大醫院檢查 發現是骨折 醫生評估還需休養三個月左右才能完全復原 證明上也寫需休養三個月持續追蹤
問題
1.由於要向肇事方保險要求理賠
有工作能力 但我未有事前的工作證明
是否能以誤診期間的工作來求償薪資損失。還是只能用最低薪資?
2.由於骨科診所誤診 而後有前往告知手是骨折 詢問過說設備沒大醫院好 診斷證明也不能修改。事發直到去了大醫院檢查的期間是否也能算進向對方索賠薪資求償的期間?
3.是否能像骨科診所的誤診求償?但我未有實際損失。
be629262用戶
發表於 2020/11/03 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