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刑事訴訟已完成,但是否無法強制執行?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359 次瀏覽律師們好,我去年在11月中旬發生車禍,一開始有和解但和解失敗,後來開庭在偵查庭上雙方口頭同意賠償事宜,但和解書是在偵查庭退庭後簽署,結果加害人沒有簽署就離開了,因此我並未有和解書。 1.我手上只有查驗判決的證明文件,上面有判決結果,是否能申請強制執行? 2.沒有在偵查庭上簽署完和解書,流程是否有疏失?
律師們好,我去年在11月中旬發生車禍,一開始有和解但和解失敗,後來開庭在偵查庭上雙方口頭同意賠償事宜,但和解書是在偵查庭退庭後簽署,結果加害人沒有簽署就離開了,因此我並未有和解書。 1.我手上只有查驗判決的證明文件,上面有判決結果,是否能申請強制執行? 2.沒有在偵查庭上簽署完和解書,流程是否有疏失?
您好,所述情形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應於時效消滅前趕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如確實有口頭達成和解,應以和解內容為訴訟求償的依據。
1.刑事訴訟程序主要係追訴犯罪,並不當然包含裁判民事賠償部分,所以即使被告經起訴,一審判決有罪確定,僅被告負擔刑責。被害人欲獲得民事賠償,仍須另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主要為民事上之起訴,取得民事確定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若您希望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起訴被告,雖法條明文為二審言辯終結前可以為之,然適當時機為檢察官起訴後立即提起,您所謂查驗判決結果語意不明,若被告經一審判決未上訴而確定,您已無法利用同一程序再為附帶民事訴訟,需另行至民事法院起訴。 若您希望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承前所述,刑事訴訟程序主要為追訴被告,若先前無法成立和解,可於偵查程序請求地檢署移送調解,於調解得出結果後,決定是否撤回告訴,若調解結果成立,經法院核定即為強制執行名義,惟若偵查程序判斷當事人和解或調解無望,而逕為起訴,尚難以此為由追究其程序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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