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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仁杰 律師

106台檢證字第13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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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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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仁杰律師
0978-983-515
Line: chienlawyer

資格背景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律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工商管理系管理學士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育學程修滿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證書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證券投資信託暨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曾任職機關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北地方檢察署毒品組、檢肅黑金專組
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分署)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2
  • 回覆次數 18
  • 總諮詢案件 18
其他專長領域
醫療事故 不動產.土地 企業商務 稅務 勞動問題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車禍事故 債務糾紛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網路新創

註冊於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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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轉管轄權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犯罪地與被告住居所地,均有刑事案件之管轄權,但通常檢察署不會僅以被告住居所便利為由即准許移轉管轄,尚須有例如被告與告訴人剛好均在被告住居所地,或尚有相關證人等偵查需要移轉被告住居所地,方有較大機率獲得准許移轉。 您還是可以提出聲請移轉管轄,並未限制在哪一個階段,惟您敘述重要證據均在台北,故仍有可能會遭台北傳喚,且並非警詢認罪即可免除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仍須經檢察署偵查終結後做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經起訴或聲請簡判,尚須經法院審理判決。
    2021/01/19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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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帳戶做人頭帳戶

    您好 一 建議將當初聯繫簡訊或對話截圖,先行保全證據。 二 查詢帳戶內是否已有非本人進出紀錄,損失金額多寡。 三 視案情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可洽律師諮詢協助處理相關案件後續發展。
    2021/01/19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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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叫我幫忙購買 也交易好幾次 突然被詐騙 朋友讓我負責

    您好 依您所述,似乎是朋友委任您代為購買貨物,結果您遭到詐騙受有損失,而朋友請您自己負責被詐騙後續問題?若案情如上所述,建議您先保全當時聯絡交易資訊、畫面截圖、通訊紀錄,向警方報案告訴詐欺事實。
    2021/01/1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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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詐騙被當人頭戶 解除警示戶

    您好: 是否解除警示帳戶,通常需視您在本詐騙案中之身分,若真正詐騙者已經起訴,則您是否經被害人申告也是被告身分?若您為被告身分,則您也會收到一份您自己的不起訴處分書,這份不起訴處分書送達經10日確定,則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2021/01/18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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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庭完簽署撤回告訴狀

    您好 如果是現行犯逮捕當天開庭,有可能不當場做緩起訴,送輪分案,看分到的檢察官,是否再開一次庭諭知緩起訴。 但是如果是非現行犯,經傳喚到庭,通常當庭問完被告是否坦承犯罪,接下來會直接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要請求緩起訴應該當庭提出,若已經應訊完畢請回,被起訴機率很高,欲請求緩起訴,建議以書狀儘快遞交地檢署。
    2021/01/1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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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先生在外面有債務問題

    您好 按我國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若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法律擬制為法定財產制。 次按第 1023 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故依據法定財產制,您無代為清償夫個人債務之義務,若您以自己財產清償夫之個人債務,可請求夫償還。 又我國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故聲請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需符合上開法律規定事由,是否准許法院有裁量權。 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間需按民法第1030-1條以下規定,清算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後,就雙方剩餘之差額平均分配,惟若分別財產制,則各自分離,無上開規定適用。
    2021/01/12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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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辱罵相關問題

    您好 就買賣部分,若對方主張按契約或瑕疵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對方至少要證明有損害,且有因果關係,若無損害則無賠償可言,本案已退款,回復原狀,一般情況應無其他損害可以求償,若有損害,舉證責任在對方。 就留私訊部分,非公開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足以共聞共見之情況,則較難成立名譽受損,故亦難主張損害賠償。
    2021/01/12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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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取消共同監護與改姓

    您好 父母雙方協議共同任非婚生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顯屬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時,按第1055條、第1055-1條規定,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為母親單獨行使負擔。 另按我國民法第 1059-1 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故就非婚生子之改姓,亦可依據前開法條主張為維護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合併聲請改定為母姓。
    2021/01/12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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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書粉絲團管理員

    您好 按敘述事實可以分為 一、員工離職後並未退出管理員。 二、或者是拉店內的人晉升為管理員後再自行退出,還給了一組登不進去的帳號密碼。 是否成立侵占罪嫌,需有不法所有意圖,建議先蒐集證據,離職員工是否有繼續利用該店內粉絲專頁為己用,或是已變更店家註冊基本資料為離職員工自己,而發生無法回復之情況。 第二種敘述,拉店內的人為管理員後退出,則粉絲專頁管理員已為移交為現職人員管理,有管理權之現職人員應可自行變更密碼,若離職員工係故意刪除原帳號密碼,或離職後仍無故利用帳號密碼登入該粉絲專頁管理員之身分,則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58、359條妨害電腦使用之犯罪。
    2021/01/1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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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任職期間 未經同意自作行銷導致公司虧損

    您好 按敘述有可能涉及背信、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等罪,若犯罪成立,未宣告緩刑,宣告有期徒刑即有可能入監服刑,若和解金無法負擔,即使宣告刑期得易科罰金,而無能力易科罰金時,仍有入監執行之風險。且經刑罰執行,並不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入監執行仍需處理被害人求償之民事責任。
    2021/01/1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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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問題

    您好 按票據法第120條、第11條之規定,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本票無效,所以您無法持該本票主張權利。 若繼承已經發生,是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沒有交付應得遺產,涉及繼承權侵害或遺產分配不均,則建議您洽詢律師做進一步分析。
    2021/01/1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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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盜用身份,然後通緝還被告詐欺

    您好 通常經通緝,不會是警察通知到地檢署開庭。 若依您之敘述已經到地檢署開過庭,則偵訊過程會提示,是否遭冒用身分於網路販售物品,有無可能涉及自身某些疏失行為,致身分資料洩漏。若您之敘述僅為誤繕,實際尚未到地檢署開過庭,則或可於開庭前事先檢視有無網站登錄註冊資訊已遭盜用,或曾提供自身身分資料予他人之風險行為。 提告是每個人法律上之權利,若告訴人已根據相當之事證,則無法因為最終偵查之結果未涉案,而事先阻止他人提告,畢竟提告之初是事實不明的狀態,尚待釐清。 開庭前警察或檢察官,均會先行權利告知,有選任辯護人到場權利,無辯護人在場仍可同意逕為接受訊問,這是您的選擇權,有辯護人在場則可以協助您了解涉案事實,提供如何答辯之協助以及法律之意見。
    2021/01/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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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生刚满18我刚满20,我们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这样会有问题吗

    滿18歲且為合意性行為之情況,未涉及犯罪。 關於提問之議題,我國刑法主要是規定在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01/1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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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借錢不還找不到人

    1.支付命令應送達當事人始生效力,且不能送達外國地址或採公示送達,所以需要在國內實際合法送達對造,若聲請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准,卻無法送達,經法院發函限期命聲請人陳報對造戶籍,則聲請人可持法院函至戶政機關調閱對造戶籍謄本,以戶籍謄本為附件陳報法院,再行對戶籍地合法送達,若知悉對造有其他實際現居地,亦可一併陳報。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2.支付命令經修法後已不具備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僅具執行力,所以支付命令即使合法生效,仍有請求權消滅時效問題。 3.存證信函僅為書面催告對造還款,按民法第129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故存證信函僅具請求中斷時效之效果。 4.另按民法第130條之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中斷時效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效仍會進行。 5.即使沒有地址,但至少對造之身分號、年籍資料仍需事先取得,否則同名同姓之人過多,將無法特定債務人身分。
    2020/11/13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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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證人未確認雙方有無離婚之真意便簽下姓名作證可以反悔嗎

    1.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要旨參照) 按前開實務見解要旨,原告需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確認之訴,故僅為離婚協議見證之證人而無確認利益,尚難提起確認訴訟。 2.若當初離婚之一方,並無離婚真意,或縱使當時有離婚合意,惟證人對於離婚雙方當時離婚之真意並未親自見聞,容有離婚無效之法律問題,應由不願離婚之一方當事人自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再為傳喚證人。
    2020/11/13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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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刑事訴訟已完成,但是否無法強制執行?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刑事訴訟程序主要係追訴犯罪,並不當然包含裁判民事賠償部分,所以即使被告經起訴,一審判決有罪確定,僅被告負擔刑責。被害人欲獲得民事賠償,仍須另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主要為民事上之起訴,取得民事確定判決。 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若您希望於同一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起訴被告,雖法條明文為二審言辯終結前可以為之,然適當時機為檢察官起訴後立即提起,您所謂查驗判決結果語意不明,若被告經一審判決未上訴而確定,您已無法利用同一程序再為附帶民事訴訟,需另行至民事法院起訴。 若您希望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承前所述,刑事訴訟程序主要為追訴被告,若先前無法成立和解,可於偵查程序請求地檢署移送調解,於調解得出結果後,決定是否撤回告訴,若調解結果成立,經法院核定即為強制執行名義,惟若偵查程序判斷當事人和解或調解無望,而逕為起訴,尚難以此為由追究其程序上之責任。
    2020/11/13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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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易科罰金後續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 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1條規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所以您的案件有可能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按各宣告刑最長期以上,合併刑期以下,定執行刑。 2. 這要看您收到的執行通知,是否包含詐欺+傷害+傷害+強制四罪。 3. 通常若案件執行完畢,若您當初是法院交保,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會發函法院發還保證金,副本會通知您,您也可以自行向地檢署聲請發還保證金。若您當初是地檢署交保,則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會直接處分發還保證金,所以如果您想提前流程,還是向地檢署聲請發還保證金。 4. 請向原先通知您到案執行之地檢署執行書記官查詢。
    2020/11/12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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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鬥毆是告訴乃論還是非告訴乃論

    1.調閱監視器(分為政府機關設置或是調閱民間設置監視器)須完成報案,請警方協助調閱,若提告之罪名為告訴乃論罪,提告之後可以撤回告訴,但須注意提告訴之期間為六個月,若超出六個月則告訴權消滅,若為非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不影響檢察官繼續追訴犯罪。以本案而言,若涉及故意傷害、公然侮辱、無故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為告訴乃論罪,恐嚇危安為非告訴乃論。 2.提告是否勝算高,須視證據是否充分,證據與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相關。 3.若對方持續威脅,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涉及恐嚇危安罪。可先自行蒐集保全對方恐嚇之證據,例如自己錄音、錄影,再決定是否提告。
    2020/11/04 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