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外遇侵權,被告提上訴,但未附理由(我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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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先生外遇,我對小三提告侵害配偶權,一審已判決,小三要賠我20萬。
今日收到地院寄來的上訴狀,上寫理由待補


問題:
1.如果小三不補,是否上訴狀會被地院直接撤回?

2.因我已經收到上訴狀,是否卷宗近日會移交到高院?
如果高院認為要補理由,會再請小三補?

3.是否要再20日內補理由?查只有看到最告法院需要。

4沒有補,或是小三最後沒上訴的話,是否會被視為是故意擾亂程序.被罰款6萬元以下。

5.因本有聲請月底要去閱卷,但卷宗如移至高院,我須再另重新聲請閱卷對嗎?

謝謝各位律師
f653d597用戶 發表於 2020/11/11 13:42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1 15:29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1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定有明文。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第1項)。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第2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第3項)。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第4項)。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第5項)。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定有明文。
    1.不會。
    2.是的。
    3.第二審法院會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4.不會。
    5.對,可以先連絡書記官確認目前卷宗是否移至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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