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被棄單是否能不還訂金?

消費糾紛 不當銷售 2152 次瀏覽
你好!我從事代購服務業,主要代購日貨商品,被棄單很常見

不過最近有一件沒用過事情,客戶跟我預訂41600商品,要求我分期給他,之前他購買紀錄不錯於事答應,一開始無法給預定分期金額,但不至於不給,前後總共給了1萬5整,目前他失蹤了,給他訊息五天都沒有讀,想請問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若x天內無回應將視為棄單並無法退還訂金。當初對方有壓證件這樣我是否可提告

若後續廠商願意讓我退貨我是否也可不必歸還1萬5
27059a11用戶 發表於 2020/11/11 22:03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2 06:53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可以看契約是如何約定的(或是否有LINE等對話紀錄可以當證據),以主張自身權利。
    
    又,對方之行為應屬於債務不履行,您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之方式請對方依約履行,若仍無效果,再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向對方請求給付價金。
    
    再者,若對方先前之給付,屬於定金之性質,您或可主張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規定,而不返還已收受之定金(惟此部分有不同之見解)。另,如契約有約定違約金時(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亦可對其主張。
    
    綜上,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民法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第2項)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6 19:18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您可提出民事訴訟主張對方債務不履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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