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起訴書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1341 次瀏覽
幾個月前因為家人開刀急需資金,因為銀行信用不好無法借貸故上網找了民間借貸,傻傻的就寄了銀行卡片,變成人頭警示帳戶,已報案警詢,最近收到起訴書,起訴書上列被告說明名字是詐欺集團負責取送包裹的存簿手,想請問我這種非故意提供帳戶的被害人,是要等法院審理階段收到證人傳票後出庭嗎?會被法官判刑嗎?
01632f7b用戶 發表於 2020/11/12 23:36

6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1/12 23:39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您所述,後續可能會被檢方以詐欺幫助以及違反洗錢防治法等等罪名起訴以及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無罪判決或是和解爭取緩刑空間,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談恩碩律師
    談恩碩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2 23:43
    回覆諮詢(552)、最佳解答(12)、獲得感謝(141)

    您好,關於出借、出租、提供或是不小心遺失提款卡、網銀帳戶、實體帳戶等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包含涉犯刑法幫助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等,不可不小心。 本人曾有承辦當事人提供或遺失提款卡、帳戶、SIM卡,繼而收到警局通知製作筆錄,但在偵查中就爭取到不起訴處分的成功辯護經驗。 我的臉書專頁也有許多文章談到此議題,其中有諸多答辯技巧可與您分享,您可隨時來訊(律師個人資訊頁面有LINE&FB專頁連結)與我諮詢,線上初步諮詢不計費,希望能幫到您,爭取無罪或和解求緩刑之判決。 建議您儘速向律師進一步尋求專業意見,妥為答辯。若有進一步問題,可以隨時來訊。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3 00:00
    回覆諮詢(19804)、最佳解答(1510)、獲得感謝(5760)

    您提供帳戶可能遭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綜合相關事證仍有爭取緩起訴的空間。 現在帳戶被警示,您無法提領。現在去報警,警方也不會受理,只會叫您等通知。 雖然您是被害人,對檢警來說仍是被告,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開庭地點可能不止一處,也可能併到某地檢署偵辦。 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好,後續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3 09:00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本人有多次妥善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談。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0/11/13 16:53
    回覆諮詢(4135)、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1.您是遭欺騙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或是有提領等遭利用為車手之行為,依所述並不明確,此部分建議是直接提供檢察官起訴書予律師審酌。
    
    2.提供一則可能對您有利的法院見解:「惟詐欺集團仍然需要用人頭帳戶來取得詐欺所得,且國人因政府廣為宣導及媒體廣泛報導之緣故,防範詐欺意識提升,詐欺集團之詐欺犯行通常在1、2天即會被具防詐意識之被害人識破而報警處理,該詐欺集團曾使用過之人頭帳戶即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故詐欺集團對人頭帳戶之需求更加殷切,然如前所述,詐欺集團已不容易以提供報酬之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使用,詐欺集團為順利取得詐欺所得,實有可能以詐取他人金融帳戶及密碼以供詐欺集團使用,且詐欺集團取得該他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因被詐欺帳戶者對詐欺者之信任,故被詐欺帳戶者於其帳戶成為警示帳戶前難以有所警覺而向警察報案及向金融機構掛失、停用其存摺及提款卡,詐欺集團通常得自由使用被詐欺帳戶者之金融帳戶數天,順利收取詐欺所得,故於被告主張其係遭詐欺而交付其帳戶供他人使用之情形下,檢察官之舉證若無法排除被告係遭他人詐欺而交付帳戶之可能,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理,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參照) 亦即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舉證需達到無法排除被告是遭詐騙集團欺騙時,始能認定被告有罪。
    
    3.如經濟能力不佳,建議可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律師協助。
    
    
                         
  • 黃國政律師
    黃國政律師
    達人級 發表於 2020/11/14 02:44
    回覆諮詢(191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179)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LINE ID: a121218
    (請加我的LINE!傳訊、溝通更方便!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