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的母親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要如何追討?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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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夫(男方)妻(女方)二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多年前男方將名下2分之1房子贈與給女方,女方分別向銀行貸款200萬元、100萬元。
今年初女方無故離家不歸,不僅把家中現金捲走還將男方寄存於女方帳戶內之交易所得提領一空,拋下名下債務置之不理,對於自己所生子女也未曾聞問。兩名未成年子女教育及醫療兩部分費用皆由男方家人代為支出,女方則以其費用係男方家屬甘願支出拒絕給付以及否認其費用男方有償還予家人之辯論,男方提起民事訴訟「返還代墊費用」 「返還代墊子女扶養費用」兩起訴訟請求。第一次提告以原告為男方,借款人(代墊費用)為男方母親,法院以(債的相對性)駁回。第二次提起訴訟,原告為男方之母親,訴訟代理人是男方本人,後因法院駁回訴訟救助聲請。
男方家屬沒時間跑法院也不想去到法院。
問題:
想請教各位大律師要如何將「過往代墊子女扶養費用」、「依不當得利返還代墊費用」兩起事由,債權轉移到男方身上。由男方(低收入戶)向女方(拋家棄子)追討。
自離家起既無照顧撫育之實,為何扶養費用請求權還須以裁定確定後起方能請求.....
上述之男方、女方分別為夫與妻二人。
b27b449f用戶
發表於 2020/11/15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