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因生病無故被資遣

勞資糾紛 解僱.借調.調動 775 次瀏覽
109年4月的時候我因生病住院向社區主委請了10天的假,主委提到不用寫請假單不扣薪資,所以未填寫請假單。到了109年11月因生病再次住院跟主委請假,請了10天,這次就有填寫請假單。但社區主委在我住院的過程中請公司派應徵者來應徵總幹事,且公司經理聯絡我填離職單或調我去遠的地方當保全,讓我知難而退。
有幾個問題想詢問麻煩律師:
1.這樣是否算非正當理由無故解聘?
2.是否可以向社區要求賠償?
3.被公司無故資遣除了需要求資遣費以外,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
00c9f07b用戶 發表於 2020/11/15 04:39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5 08:2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您的狀況看起來屬於派遣勞動之規定,惟派遣事業單位(即公司)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不得任意隨意調動勞工(調動五原則)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本此,提供法條如下供您參考,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1/15 08:44
    回覆諮詢(19820)、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3)

    您可向勞工局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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