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姐妹其中兩人共同持有房貸,一方能否租任部分房間給另個妹妹?

不動產.土地 其他 794 次瀏覽
您好
家中三姐妹其中兩人(大姐與小妹)共同持有不動產及房貸,因大姐需出國無法待在房屋內,家中亦有寵物需照顧,且不確定小妹是否如期繳納房貸(因銀行曾因小妹其他欠款未繳納通知大姐)

但小妹不願意照顧,所以大姐將房間租給二妹(亦有租任契約)但小妹威脅要把二妹的東西都丟出門,而且小妹會帶男朋友回家,男朋友還會主動跟二妹吵架並且威脅要找人打她;大姐跟二妹討論要將門鎖更換。

請問:
1.這樣的房屋租任是否合法?
2.如果小妹有欠房貸的情形是否有方法轉持有者?
3.如果未經小妹同意更換門鎖會有什麼問題?
274895fd用戶 發表於 2020/11/16 01:52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0/11/16 08:53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簡要回答您的問題如下,供您參考:
    
    1.依您所述,該不動產應屬大姐與小妹分別共有之狀態,而出租行為應屬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管理行為,自須符合該條項之規定,始為合法。本此,如大姐與小妹之應有部分相同者(各半),且無特別之約定存在(分管契約),則大姐若出租不動產與二妹,自應得到小妹之同意,始算合法有效。
    
    2.此可看當初之契約如何訂立而定。然,若小妹積欠房貸,可能會有其應有部分遭銀行強制執行之可能,惟實際情況如何,還需要具體判斷。
    
    3.建議不要這麼做,畢竟小妹也是共有人之一,不無可能有強制罪等成立之可能。
    
    綜上所述,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再行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817條:「(第1項)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第2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趙浩程律師
    趙浩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1/16 09:22
    回覆諮詢(1174)、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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